海南省農墾文化體育協會章程
(修訂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海南省農墾文化體育協會”(簡稱“農墾文體協會”)。
第二條 本會在海南省農墾總局領導下,由農墾總局所屬各單位聯合組成。是負責指導和組織開展墾區文化體育工作的專業性文化體育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國家文化體育方針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等國家有關文化體育法律、法規,發動和組織墾區廣大職工群眾積極參加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提高素質,增強體質,振奮精神,推進墾區兩個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文體廳、省體育總會、省民政廳社團登記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谑泻D鲜∞r墾工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體育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國家有關文化體育的要求,對發展墾區文化體育的方針、政策、措施提出建議;
(二)負責舉辦墾區各種文化體育活動,培訓文化體育骨干;
(三)表彰墾區文化體育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四)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積極發展文化體育經濟;采取多種辦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為發展墾區文化體育事業籌集資金;
(五)配合政府文體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職工隊伍文化素質調查和體質測定工作,促進墾區基層單位推行并落實《中國成年人體質沒定標準》,提高全民健身的科技含量。
(六)組織墾區文化體育理論、體育運動技術等專題研究,促進墾區文化體育活動科學化;
(七)培育和推動墾區職工各類文體協會組織的成長壯大,為墾區職工群眾文體事業的發展服務。
(八)加強與省內外各企事業單位文化體育組織的聯系,溝通情況,交流技藝,共享發展。接受省內外企事業單位委托的適合本會開展的有關文化體育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采用單位會員制,凡農墾總局所屬的各單位,擁護本會的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填寫單位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墾區文化體育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達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理事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3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辦公室,作為本會日常辦公機構,辦公室由主任、副主任、文體干事等組成。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均由農墾總局、農墾工會和農墾總局處室的有關領導兼任。
第二十條 為便于本會工作的管理,本會由現任農墾工會主席兼任或替補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副主席兼任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并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委托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主持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會秘書處與有關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成員,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省農墾總局行政撥款;
(二)省農墾工會文化體育活動開支;
(三)會費;
(四)各單位、團體和人士的贊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4000名職工以上單位(含基地分公司)會員每年會費1000元,500—3999名職工的單位(含基地分公司)會員每年會費800元,499名職工以下單位(含基地分公司)會員每年會費300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由省農墾工會財務部設立專戶代管,代管人員是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