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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水黎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陵水黎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陵水縣文聯”)。

            第二條 陵水黎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中共陵水黎族自治縣委領導下的全縣文藝界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我縣廣大文藝工作者和愛好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海南省文聯團體會員,具有政治思想的導向性、專業的權威性、廣泛的代表性,是推動我縣社會主義文藝大繁榮大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陵水縣文聯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發展道路和群團發展道路。遵循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廣泛組織和團結各文藝家。堅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堅持貼近基層、貼切生活、貼近群眾,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推動文藝創新、繁榮文藝創作,不斷推出人民喜聞樂見的優秀文藝作品,不斷滿足我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進我縣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建設,為海南省自由貿易港建設添磚加瓦,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陵水縣文聯對各團體會員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職能。通過組織培訓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文藝展演、文藝評獎、文藝批評、文藝交流等工作,發揮在行業建設中的主導作用,發揮對文藝工作者的組織、引導、服務、維權作用。

            第五條 陵水縣文聯密切聯系、團結引領廣大文藝家,堅持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推進文藝隊伍的思想建設、道德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作風建設,有效加強行業服務與行業管理。推動我縣廣大文藝工作者和愛好者更為自覺地投身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陵水縣文聯支持和幫助文藝家們創作、研究、傳播優秀作品,開展各種有社會影響和專業水準的公共文藝活動,積極發現和努力培養文藝人才。組織引導文藝工作者踐行文藝界核心價值觀,做到愛國、為民、崇德、尚藝。通過評選表彰獎勵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和優秀文藝作品,發現、培養和扶持文藝人才,不斷擴大和優化文藝隊伍。 

            第七條 陵水縣文聯積極推進文藝志愿者隊伍建設,引導文藝志愿者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養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廣泛開展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文藝志愿、文藝惠民服務活動。

            第八條 陵水縣文聯促進全縣各民族、各黨派、各行業、各門類文藝工作者和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加強同縣外及省外市、縣文藝界的交流與融合,繼承和創新優秀的民族文藝傳統,擴大陵水文化對外影響力。    

            第九條 陵水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家的政治和經濟效益,積極溝通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反映團體會員、文藝家的情況、意見、要求。當文藝家和團體會員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對當事者的自我維權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十條 陵水縣文聯積極促進文藝事業和文藝產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協助文藝家和團體會員對外提供文化服務和開拓文化市場,增強活力,壯大實力,包括對民營文藝企業、民間文藝社團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引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陵水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h各文藝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各行業、大型企業具有代表性的文聯組織亦可申請,經本會主席團批準后加入本會,成為我會團體會員。根據社會發展和我縣文藝業態的特點,可適時吸收優秀的文藝社團為團體會員。駐陵軍警部隊中的文藝家,可由駐軍部隊牽頭組織、參加縣文聯活動,視同為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承擔相應的義務并享有相應的權利。其主要義務是:遵守縣文聯章程,執行縣文聯決議,完成縣文聯交付的任務,積極參加縣文聯組織的文藝創作、文藝展示、文藝志愿服務、文藝惠民等活動,積極向縣文聯反映情況,報送文藝輿情信息,維護縣文聯合法權益,開展符合章程的其他各項活動。其主要權利是:推選全縣文學藝術界代表大會代表,推選代表性人員參與縣文聯領導機構的工作,參加文聯活動,對縣文聯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并給予各種形式的監督。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團體會員不能按照縣文聯章程正常開展工作、履行義務或不具備團體會員條件,經縣文聯主席團審議通過,可予以撤銷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陵水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陵水黎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縣文聯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民主協商或民主選舉產生。為保證代表的廣泛性和有關比例的合理性,縣文聯主席團經民主協商,可酌情特邀部分代表與會,但特邀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陵水黎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簡稱“全委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領導權力,審查和決議我會的重要會務,聽取和審議縣文聯年度工作報告。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縣文聯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委會中分配給各協會、各行業、大型企業文聯的職務性委員席位,實行自然替補制,如出任者到齡退休、調離崗位、因故離職,可依程序更換人員,各團體會員(各單位)推舉更替人選報縣文聯主席團討論并經全委會通過后可接任。

             第十六條 全委會民主選舉產生陵水縣文聯主席團,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負責縣文聯的日常領導工作。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聘任秘書長一人和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會務。  

             第十七條 主席團可提名聘任若干德高望重、經驗豐富的老文藝家為本會顧問或名譽主席,對主席團工作提供咨詢。

             第十八條 對不稱職的主席團成員,陵水縣文聯全委會可報請中共陵水黎族自治縣委批準,通過民主程序予以撤換。對不稱職的全委會成員,代表大會授權陵水縣文聯主席團,可通過民主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

             第十九條 陵水縣文聯經費來源:

             1、國家財政撥款;

             2、會員會費;

             3、社會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陵水縣文聯的經費、資產均系國有社團法人的公共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其使用和處置應遵守國家統一的法律和政策,接受嚴格的財務公共監督,包括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改變其權屬關系,不得變更為集體所有或私人所有;縣文聯要加強國有資產及資金跟蹤監管??h文聯的任何資產經費使用,要遵守財經紀律,按規定接受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陵水縣文聯會址設在陵水縣椰林鎮。

             第二十二條 陵水縣文聯章程的修改,須經代表大會審議并且 1/2 多數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陵水縣文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