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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會名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保亭縣文聯)。

          第二條   保亭縣文聯為本縣文藝協會聯合組織,是在保亭縣委宣傳部直接領導下,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指導下的專業群眾團體。

          第三條   保亭縣文聯實行各協會團體會員制。凡在本縣各戰線業余文學藝術工作成績突出者,均可申請加入各協會,經縣文聯委員會批準后,即為各協會會員,并頒發會員證。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條   保亭縣文聯在中共保亭縣委、縣宣傳部領導下,遵循黨在社會主義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致力于繁榮和發展保亭民族地區文學藝術事業,為促進精神文明建,多出作品,多出人才,為保亭與海內外文化藝術交流而努力。

          第五條   保亭縣文聯對管轄下的各協會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開展各種文藝活動,組織各協會會員下基層體驗生活、搞創作。積極培養新的文藝人才,不斷擴大文藝隊伍,使本會真正成為我縣文學藝術工作者之家,為促進保亭經濟、文化的發展發揮作用。

          第六條   保亭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工作者和文藝團體的權益,保障文藝工作者從事創作、研究和各種正當的文藝活動。

          第七條   保亭縣文聯積極溝通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工會、團委、婦聯、科協、僑聯等人民團體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縣文學藝術事業。

          第八條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文學藝術工作者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縣文聯委員召集。在休會期間的一切活動由大會主席團成員負責,縣文聯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縣文聯會會議經費以及開展文藝活動、征集稿件、出版刊物經費,由縣文聯向主管部門報告送縣政府批準后,由地財撥給。

          第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力歸于縣文聯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