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一條 澄邁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澄邁縣文聯)是在中共澄邁縣委領導下,在澄邁縣宣傳部指導下開展工作,由縣各文學藝術工作者協會組成的專業人民團體。
第二條 澄邁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h屬各文學藝術工作者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三條 澄邁縣文聯在中共澄邁縣委領導下,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根本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廣泛團結文藝界同仁志士,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和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澄邁縣文聯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通過組織團體會員的交流活動和協調工作,密切聯合廣大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積極開展各項文藝活動,不斷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擴大文藝隊伍,使本會真正成為文學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之家。
第五條 澄邁縣文聯積極組織廣大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深入學習黨的文藝方針和政策,把握正確的文藝導向。組織深入生活,深入群眾,不斷提高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的政治素質和創作水平。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堅持多出精品,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對各文學藝術門類的優秀作品給予表彰和獎勵,努力培養“德藝雙馨”的優秀文學人才。
第六條 澄邁縣文聯同各團體會員積極促進并加強本地區文藝家及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同各市縣文聯的文化交流,加強同省內外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往,以促進我縣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七條 澄邁縣文聯的團體會員,要自覺遵守黨和政府的各種法律法令。本會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家和文藝團體的正當權益,保障文藝家從事創作、研究和各種合法活動。當團體和會員的正當權益受侵害時,本會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九條 澄邁縣文聯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文藝家及文藝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實事求是地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情況、意見及要求,并和黨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市的文藝事業。
第十條 澄邁縣文聯與所屬團體,積極開展政策允許的經營活動,努力發展文化產業,為開展活動和改善文藝工作者創作條件服務。
第十一條 澄邁縣文聯最高權力機構為澄邁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十二條 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薦和文聯特邀產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文聯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各團體按商定名額分別提名和文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候選人。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領導人職務后,則該團體會員應推舉另一位主要負責人接任,并報市文聯委員會主度團備案。
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由專職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處理文聯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澄邁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文聯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澄邁縣文聯的經費來源:(1)財政撥款;(2)社會贊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文聯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