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屯昌縣文聯”)。
第二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中共屯昌縣委領導下全縣文藝界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我縣廣大文藝家的橋梁和紐帶,具有政治思想的導向性、專業的權威性、廣泛的代表性,是推動我縣社會主義文藝大繁榮和大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循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人為本,廣泛組織和團結各民族文藝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實踐、深入生活、深入群眾,積極致力于發展繁榮文藝事業和文藝產業的發展,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性化,不斷滿足我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進我縣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建設。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密切聯系廣大文藝家,圍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加強對我縣文藝界的聯絡、協調、服務,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文藝評獎、成果展示、惠民服務、理論研究、學術討論、調查研究、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充分發揮對文藝工作者的組織、引導、服務、維權作用。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支持和幫助文藝家們創作、研究、傳播優秀作品,開展各種有社會影響和專業水準的公共文藝活動,積極發現和努力培養文藝人才,不斷擴大和優化文藝隊伍,為國際旅游島建設和我縣“一心兩區三基地”發展目標的獨特文化魅力建功立業。
第六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促進全縣各民族、各黨派、各行業、各門類文藝家之間的團結,繼承和創新優秀的民族文藝傳統。重視培養民俗民間的文藝骨干,發掘整理搶救民族民間文學藝術遺產,建設有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學藝術。
第七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通過各種方式,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發展和繁榮我縣文學藝術事業。
第八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家的政治和經濟權益,積極溝通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反映文藝家們的情況、意見、要求,承辦會員需要解決的事宜。依法開展文藝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支持發展文化產業。
第九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推進文藝體制改革,協助文藝家和團體會員對外提供文化服務和開拓文化市場,增強活力,壯大實力,包括對民營文藝企業、民間文藝社團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引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權利和義務的群眾文化藝術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主席團會議批準后,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承擔相應的義務并享有相應的權利。其主要義務是:遵守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執行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決議,完成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其它各項活動。其主要權利是:推選屯昌縣文學藝術界代表大會代表,推選代表性人員參與屯昌縣文學藝術聯合會領導機構的工作,參加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其它活動,對領導機構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并給予各種形式的監督。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屯昌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決定屯昌縣文學藝術界的重大問題;
三、修改屯昌縣文聯章程;
四、選舉產生屯昌縣文聯委員。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民主協商產生。為保證代表的廣泛性和有關比例的合理性,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經民主協商,可特邀部分代表與會。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簡稱“全委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領導權力,審查和決議我會的重要會務。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縣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產生主席團主席、副主席;
三、聽取和審查屯昌縣文聯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應由全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全委會民主選舉產生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負責縣文聯的日常領導工作。主席團設主席1人(兼職),專職副主席1人,副主席(兼職)2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聘任秘書長1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 主席團可提名聘任若干德高望重經驗豐富的老文藝家為本會顧問或名譽主席,對主席團工作提供咨詢。
第十七條 對不稱職的主席團成員,屯昌縣文聯全委會可報請中共屯昌縣委批準,通過民主程序予以撤換。對不稱職的全委會成員,代表大會授權屯昌縣文聯主席團,可通過民主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
第十八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資產均系國有社團法人的公共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其使用和處置應遵守國家統一的法律和政策,接受嚴格的財務公共監督,包括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改變其權屬關系,不得變更為集體所有或私人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址設在縣委縣政府辦公所在地。
第二十一條 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代表大會審議并且1/2多數票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屯昌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屯昌縣文學藝術屆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