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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文昌市文聯”)。

      第二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在中共文昌市委領導下,接受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指導的,由文昌市文學藝術工作者自愿結合的人民團體,具有政治思想的導向性、專業的權威性和廣泛的代表性,是黨和政府聯系文藝界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我市社會主義文藝大繁榮和大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循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人為本,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廣泛組織和團結各族文藝家,貼近基層,貼切生活、貼近群眾,積極促進文藝事業和文藝產業的發展,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性化,不斷滿足我市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建設。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密切聯系廣大文藝家,堅持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加強對我市文藝界的聯絡、協調、服務,推進文藝隊伍的思想建設、道德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作風建設,有效加強行業服務與行業管理,推動我市廣大文藝家更為自覺地投身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五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支持和幫助文藝家們創作、研究、傳播優秀作品,開展各種有社會影響和專業水準的公共文藝活動,積極發現和努力培養文藝人才,不斷擴大和優化文藝隊伍,為國際旅游島的獨特文化魅力建功立業。

      第六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促進全市各民族、各黨派、各地區、各行業、各門類文藝家之間的團結,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華僑、華人文藝界的交流與融合,繼承和創新優秀的民族文藝傳統,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和中華文化復興貢獻力量。

      第七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開展和推動我市同我省各市縣及島外省市的文藝交流活動,積極開展和推動國際間文藝交流活動,擴大文昌文化對外影響力,推動文昌文化走出海南,走向世界,努力對全人類的文明進步做出貢獻。

      第八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家的政治和經濟權益,積極溝通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反映文藝家們的情況、意見、要求。當文藝家和團體會員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對當事者的自我維權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九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推進文藝體制改革,協助文藝家和團體會員對外提供文化服務和開拓文化市場,增強活力,壯大實力,包括對民營文藝企業、民間文藝社團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引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市各文藝家協會為我會團體會員。各行業、大型企業具有代表性的文聯組織亦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我會團體會員。駐市軍警部隊中的文藝家,可由駐軍部隊牽頭組織,參加市文聯的活動,視同為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承擔相應的義務并享有相應的權利。其主要義務是:遵守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執行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決議,完成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其它各項活動。其主要權利是:推選文昌市文學藝術界代表大會代表,推選代表性人員參與文昌市文學藝術聯合會領導機構的工作,參加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其它活動,對領導機構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并給予各種形式的監督。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市文聯代表大會代表人選原則上從市文聯下屬協會會員中產生,掛靠協會的會員一般不推選為市文聯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但掛靠協會的主要負責人可作為文聯代表大會的特邀嘉賓或代表參加大會,為代表大會出謀獻策,共同推動文昌文藝事業的發展。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

      第十四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簡稱“全委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領導權力,審查和決議我會的重要會務。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委會中分配給各協會的職務性委員席位,如出任者因故離職,可依程序自然更換人選。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并決定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重大問題。

      三、修改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四、選舉委員會。

      第十七條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若干名會員組成文聯委員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職責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舉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團其他委員,決定應由委員會決定的事項。領導和組織本會各項工作,制訂工作計劃,總結本會工作;籌備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決議,正、副主席任期為五年一屆,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兩屆。另可根據情況,聘請市文聯顧問、名譽主席若干名。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兩屆。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

      第二十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經費來源:

      • 財政撥款;

      二、社會贊助;

      三、社團管理服務;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資產均系國有社團法人的公共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其使用和處置應遵守國家統一的法律和政策,接受嚴格的財務公共監督,包括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改變其權屬關系,不得變更為集體所有或私人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文昌市文聯,會址設在海南省文昌市。

      第二十三條  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代表大會審議并且1/2多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文昌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予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