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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章程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各民族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書法界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書法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是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重要論述,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定文化自信,堅持守正創新。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廣泛團結引領全省各民族書法家、書法工作者和書法愛好者,自覺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更好構筑中國精神、中國價值、中國力量,為繁榮發展海南書法事業,建設文化強省,建設具有強大文化軟實力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對會員積極履行聯絡、協調、服務的基本職能,充分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采風創作、評獎辦節、成果展示,開展理論研討、調查研究,強化惠民服務、對外交流、人才培訓和權益保護等各項工作,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加強思想引領、政治引領、價值引領,努力提高書法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與業務水平。弘揚“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文藝界核心價值觀,踐行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七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健全權益保障職能,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從事創作、演出、評論、研究、國際書法交流活動的正當民主權利。 

      第八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組織會員深入實踐、深入生活、深入群眾,開展創作活動。在書法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書法傳統,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提倡題材、體裁、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書法創作,不斷提高書法作品的思想性和藝術性。 

      第九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組織“南海文藝獎書法獎”“全省書法篆刻展覽”等評獎、展覽活動,弘揚中華美學精神,健全規范有效、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審、監管機制。對書法藝術各門類的優秀成果和在書法教育及其他書法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書法工作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推動書法理論研究,提倡健康的書法評論,鼓勵用理論成果指導書法創作。辦好書法媒體交流平臺,及時反映書法現狀、成果以及本會和所屬各團體會員的工作,加強信息交流。

      第十一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專業委員會,加強統籌管理,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的專業優勢,推動書法行業建設和書法事業發展。 

      第十二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堅持面向基層、服務社會,廣泛開展書法志愿服務活動,組織會員參加書法普及工作,努力滿足人民多層次、多樣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努力在書法界形成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氣,積極開展人才培訓工作,促進素質提升,不斷發現和培養新生力量。 

      第十四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加強會員發展工作,吸納優秀書法人才包括新書法組織和新書法群體中表現突出的人員入會,延伸工作手臂,不斷擴大會員覆蓋面。 

      第十五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積極開展對外書法文化交流,促進并加強同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以及海外僑胞中的書法組織和書法家的聯系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六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加強與各市、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支持發展與書法相關的公益事業和文化產業,積極加強書法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共同繁榮發展書法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七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八條  全省各市、縣、自治縣書法家協會為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全省性的產(行)業文聯所屬的書法工作者協會及全省性的書法行業組織,凡贊成本會章程,并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有相當數量的本會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者,向本會提出申請并經本會主席團審議批準,即可為本會團體會員。駐瓊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南總隊)的文化主管部門視同于團體會員。 

      第十九條  團體會員有推選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會活動,介紹其會員加入本會,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團體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開展符合章程各項活動的義務。

      第二十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戶籍在海南省或受聘在海南工作一年以上的書法、篆刻、刻字藝術、書法理論研究工作者及愛好者,在書法藝術領域有一定成就,贊成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介紹并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海南省書法家協會認可機構推薦,符合入會條件,經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審批,履行手續后可成為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一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入會條件細則依據本章程另行制訂,經海南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團批準后,由駐會領導機構實施。 

      第二十二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個人會員的義務和權利。個人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接受本會業務指導,向本會反映基層以及人民群眾對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的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進行建議、批評和監督。個人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三條  凡對海南書法事業有特殊貢獻的海外書法家和旅居海南書法家,經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兩人或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推薦,由主席團審核批準,并報相關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免繳會費,在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四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如不按章程履行義務者,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聲譽,給本會工作造成損害者,違法違紀,失德失范,受法律制裁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由駐會領導機構討論決定,視其情節輕重,可予以提醒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暫停會籍,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五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為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討論和決定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理事會;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個人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或相關單位推舉產生,并可根據需要,由大會籌備機構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單位一名主要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

      第二十七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的職責:

      • 執行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聽取和審議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工作報告;
      • 選舉海南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和副主席;
      • 決定應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主席團和有關部門參照有關選舉辦法,結合我省書法發展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了理事的年齡、書藝、組織能力、團體會員的地域分布和個別會員的界別代表性,按商定名額推選后提名,提交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各團體會員一名駐會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如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負責人,其理事資格應由所在團體及時推舉新任負責人接替,并報海南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團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組成海南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團。主席團的職責:

      •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 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 推舉和聘請榮譽職務;
      • 聽取和審議海南省書法家協會重要事項;
      • 決定應由主席團會議決定的事項。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海南省書法家協會駐會秘書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駐會秘書長召集,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三十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團成員和理事會理事,有對海南省書法家協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奉獻的責任和義務。根據《省文聯各文藝家協會考核方案》,進行主席團年度述職制度,科學考評主席團成員的能力素質、工作責任等,考核結果上報省文聯,作為主席團成員繼任的考察參考;加強主席團會議參與的管理,對長期不參加主席團會議的成員,提請省文聯黨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成立專家指導委員會和各專業藝術委員會,推動書法行業建設和書法事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榮譽職務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予以罷免、撤換或調整。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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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經費來源為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入。本會接受會員、名譽會員和海內外社會各界提供的資助。 

      第三十五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本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簡稱海南書協,英文名稱為“HAINAN  CALLIGRAPHIST  ASSOCIATION”,縮寫為HCA,會址設在???。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其修改權屬于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于海南省書法家協會。